開設賭場、聚衆賭博、放高利貸、充當“保護傘”……江苏省廣安市嶽池縣公安局某大隊原副大隊長吳晉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知法犯法,由“打黑”變“護黑”,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8年3月1日,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随着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深入開展,一批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受到嚴懲。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高度,要求把掃黑除惡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強調,要加大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整治,決不允許其橫行鄉裡、欺壓百姓,侵蝕基層政權。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結合起來,既抓涉黑組織,也抓後面的“保護傘”。随後,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将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擺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從已經開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惡”變為“掃黑除惡”,一字之差,内涵卻大不相同。過去“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這次“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加強基層政權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以集黨和國家之力的重視高度,在更大範圍内,更全面、更深入、更徹底地掃除黑惡勢力。除了打擊黑惡勢力本身,還要鏟除黑惡勢力生存土壤,打擊基層的腐敗,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組織建設。
事實表明,黑惡勢力猖獗的背後,往往是一些黨員幹部在撐腰,與腐敗問題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充當“保護傘”,利用職權為黑惡勢力提供支持,坐收漁利。深圳市沙井街道原黨工委書記劉少雄就是一例,他收受“沙井新義安”黑惡勢力主要頭目陳垚東1200萬港币後,縱容其違法犯罪。有的本人就是黑惡勢力的頭目,依仗權勢,巧取豪奪,形成了“以黑經商、以商養黑、以商養官、以官護黑”的黑色利益鍊。河北省定州市大辛莊鎮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玲芬也是這方面的典型。孟玲芬以非法手段當選村委會主任後,安排多名親戚擔任村幹部,敲詐勒索、毆打群衆,騙取國家補助款,亂攤派集資。
“打蛇要打七寸。”黑惡勢力的“七寸”,就是掌握一定權力并為其充當“保護傘”的腐敗分子。“要把懲治“蠅貪”同掃黑除惡結合起來,堅決查處涉黑腐敗,嚴肅懲治放縱包庇黑惡勢力甚至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趙樂際在福建、雲南等地調研時強調,堅決查處黑惡勢力背後的腐敗問題。今年2月,中央紀委印發《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中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的意見》,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責定位,堅持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鬥争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作為整治群衆身邊腐敗問題的一個重點,強化監督、鐵面執紀、嚴肅問責,堅決沖破“關系網”、打掉“保護傘”。
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自覺把這項事關黨和政府形象、群衆切身利益的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對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中發現的“保護傘”問題線索優先處置,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廣東省對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線索優先處置,實行台賬管理,确保處置不拖延、件件有着落,今年已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34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5人,移送司法機關7人。遼甯省撫順市紀委監委和政法機關密切配合,梳理全市200多件涉黑案件線索,對其中的6件涉黑涉惡和充當“保護傘”問題線索,組織力量深入調查。
拓寬監督舉報渠道,提高發現問題能力。認真受理有關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的舉報反映,是各級紀委監委在掃黑除惡鬥争中全面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的應有之義。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利用互聯網、手機客戶端、微信等現代科技手段,暢通信訪舉報渠道,發現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線索。一些地方的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巡視巡察利劍作用,把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納入巡視巡察工作内容。福建省廈門市開展機動式巡察,将市委巡察觸角延伸到基層,瞄準涉黑涉惡腐敗公職人員、黑惡勢力“保護傘”和掃黑除惡工作不力的機構、組織和工作人員,以此推動專項鬥争不斷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把掃黑除惡列為“兩個責任”督導清單内容、日常監督檢查内容,壓實主體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懲治涉黑涉惡腐敗問題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的重要内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逐步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湖北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區紀檢監察機關督促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主體責任的落實,對因不擔當、不作為,工作不落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肅追責問責。近日,廣東省紀委監委通報了惠州市公安局部分民警充當涉黑犯罪團夥“保護傘”問題,18名民警受到黨内警告、行政記過、留黨察看2年、行政撤職等不同程度的處分,2名領導幹部被嚴肅問責。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平安是最大的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須抓住人民群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黑惡勢力侵蝕群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破壞黨的執政基礎,必須從嚴從重懲處;對黑惡勢力幕後的“保護傘”更要從嚴從快查處,絕不護短遮醜,确保社會公平正義,社會秩序良好,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